北京:经适房不得出租出借及居住外任何活动
2008-4-11 13:56 作者: webmaster 来源: 腾讯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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这位负责人表示,凡违反经济适用房相关规定擅自改变房屋使用用途、转租或转借他人居住的,由区(县)住房保障管理部门责令购房人退回已购住房或按市场价补足购房款,5年内不得再次申请。
据介绍,北京市经济适用住房,以《关于已购经济适用住房上市出售有关问题的通知》下发之日作为“新房”和“老房”的区分点。下发之日后签订经济适用住房房屋买卖合同的为新房,下发之日前签订合同的为老房。
按照北京市相关规定,经济适用住房取得契税完税凭证或房屋所有权证未满5年的(包括购买的二手经济适用住房),无论新房还是老房均不得上市。确需出售的,产权人应当向户口所在区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提出申请,由区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通过摇号等方式确定符合条件的购房人,由购房人按原价购买或由区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按原价回购。
北京市建委负责人强调,将已购经济适用住房按市场价格出售的购房家庭,不得再购买经济适用住房、限价商品住房或其他保障性住房。将已购经济适用住房按原价出售的购房家庭,如再次申购经济适用住房的,可按照现行规定重新申请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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