为加强寄递物品安全
管理,日前,国家邮政局出台寄递服务
企业收寄物品安全管理规定。
规定要求:邮政业寄递服务企业应按照“谁经营、谁负责”的原则,建立健全并严格执行收寄验视制度;收寄物品时必须加强安全验视,核对无误后加盖验视章或签字确认;对不能确定安全性的存疑物品,应要求寄件人出具相关部门的安全证明,否则不予收寄;寄递服务企业受网络购物、电视购物和邮购等经营者委托从事物品寄递服务的,应与委托方签订安全保障协议,所签订的协议应报本省 (区、市)邮政管理局备案;寄递服务企业从事代收货款业务,应到本省 (区、市)邮政管理局备案。对违法收寄,损害国家利益、消费者权益的企业和人员,应配合相关部门依法查处。